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仲裁程序。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仲裁程序。
答:(1)仲裁申請:爭議的當事人應向中心秘書長提出書面的仲裁申請,內(nèi)容包括當事人身份、爭議事實及其同意根據(jù)中心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等。(2)仲裁庭組成:爭議雙方可就仲裁庭組成人數(shù)、組成方式等事項達成協(xié)議,如果雙方?jīng)]有就此達成協(xié)議,則應在仲裁申請登記后的50天內(nèi)協(xié)商確定獨任仲裁員或特定奇數(shù)仲裁員及其任命的方式。(3)仲裁裁決:仲裁庭根據(jù)應當適用的程序規(guī)則和實體法律時案件進行審理,以書面彤式作出裁決。(4)仲裁裁決的撤銷:當事人儀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向秘書長申請撤銷裁決:仲裁庭組成不當;仲裁庭明顯超越權(quán)限;仲裁庭成員受賄;仲裁嚴重違反基本程序規(guī)則;仲裁裁決未說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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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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