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10月13日)

2020-10-13 09:40:00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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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選題】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于2019年8月1日向王某催交房租。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21年6月30日之前

  B.2021年12月31日之前

  C.2021年8月1日之前

  D.2022年8月1日之前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以及義務人起計算;在本題中,租金到期日為2018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房租,張某催要屬于中斷事由,自中斷事由發(fā)生日起重新計算三年,因此本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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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選題】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于2019年3月1日向乙供貨,乙在收到貨物后1個月內(nèi)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甲依約供貨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張權利,則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 )。

  A.2021年3月1日

  B.2021年4月1日

  C.2022年3月1日

  D.2022年4月1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及侵害人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當事人約定2019年3月1日供貨,甲依約供貨,乙4月1日未付款,根據(jù):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因此訴訟時效自2019年4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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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教學經(jīng)驗,中國注冊會計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國際注冊會計師,雙一流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生,高新技術企業(yè)集團財務經(jīng)理、集團面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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