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缎淘V解釋》第183條規(guī)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笨梢姡匍_庭前會議,審判人員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但并未賦予被告人選擇是否參加庭前會議的權利。
??? B項:說法正確,當選?!缎淌略V訟法》第182條第2款規(guī)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薄缎淘V解釋》第184條規(guī)定:“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一)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二)是否申請有關人員回避;(三)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五)是否對出庭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七)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八)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調解。庭前會議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笨梢姡谕デ皶h中,對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
?? ?C項:說法錯誤,不當選。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庭前會議中,就非法證據排除等相關問題,控辯雙方只能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并未規(guī)定可以對相關問題作出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11條規(guī)定:“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據此,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可在庭前會議中就是否排除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但不得在庭前會議中作出是否排除的決定。
?? ?D項:說法正確,當選。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就是控辯雙方可以就出庭證人名單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即雙方可以就此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