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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6%,所得稅采用資產(chǎn)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17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18年4月20日對外報出,所得稅匯算清繳于4月20日完成,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2017年度資產(chǎn)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fā)生了以下交易或事項:
1.因被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支付逾期的銀行借款,2018年1月2日,貸款銀行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擔保責任2 000萬元。甲公司因于2017年末未取得被擔保人相關財務狀況等信息,未確認與該擔保事項相關的預計負債,假設稅法規(guī)定與債務擔保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2018年3月10日確定分配500萬元的現(xiàn)金股利。
3.2017年10月6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賠償專利侵權損失500萬元。至20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經(jīng)向律師咨詢,甲公司就該訴訟事項于2017年度確認預計負債400萬元。2018年2月5日,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甲公司專利侵權損失450萬元,同時支付訴訟費10萬元。甲公司與甲公司均表示服從判決并不再上訴,賠償金額已經(jīng)支付。稅法規(guī)定,上述賠償損失在實際支出時可予以稅前扣除。
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答案中的金額單位以萬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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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分別判斷上述事項是否屬于調整事項,并編制調整事項的相關更正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