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和《UN范本》對非居民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是如何規(guī)定的?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OECD》和《UN范本》對非居民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是如何規(guī)定的?
正確答案:對跨國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總的原則是由作為收入來源國的一方從源征稅。同時具備下述三個要件的,應當由居住國征稅:
(1)收款人在某一會計年度內(nèi)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nèi)停留累計不超過183天;
(2)有關勞務報酬并非由締約國另一方居住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的;
(3)該項勞務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締約國另一方境內(nèi)的常設機構(gòu)或固定基地所負擔。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此外,對特殊情況下的個人勞務所得,如跨國取得收入的企業(yè)董事、演員、運動員、退休人員、政府職員、國際組織工作人員以及留學生、實習生等特定人員,雙邊稅收協(xié)定往往規(guī)定并采取特殊的征稅規(guī)則和方法。
教材章節(jié)/頁面:15-355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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