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投資協(xié)定中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內(nèi)容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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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方一方有義務(wù)給予締約國另一方不低于其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待遇。其內(nèi)容包括:(1)締約國一方投資者的投資在締約國他方境內(nèi)享有不低于締約國他方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或公司的待遇。(2)締約國一方投資者在締約國他方境內(nèi)的與投資有關(guān)的活動享有不低于締約國他方給予任何第三國國民或公司的待遇。(3)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情況。作用:最惠國待遇條款可以消除歧視性待遇,防止東道國對不同國籍的外國投資者的差別對待,使得不同國家的投資者及其投資在東道國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促進(jìn)平等競爭。

多做幾道

簡述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解決的主要方式。

簡述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diǎn)。

試論述我國對外國法院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rèn)和執(zhí)行。

簡述各國立法實(shí)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理由。

簡述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解決爭端所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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