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簡述國際經濟組織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資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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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國際經濟組織必須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在其職能范圍內開展活動。一個國際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取決于各成員國建立該組織的基本文件的規(guī)定。與主權國家具有的法律人格不同,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取決于國家的授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范圍取決于其特定的宗旨與職能,取決于其基本文件的規(guī)定。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經濟組織,在其基本文件規(guī)定的范圍內不受任何國家權力管轄,具有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職能的法律能力。其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進行法律訴訟能力。①締約能力。國際經濟組織為了執(zhí)行其職能有權同有關國家締結條約,同時也有權在成員國內同有關自然人和法人訂立契約。②取得和處置財產的能力。國際組織要執(zhí)行其職能,從事活動,必然要具有和涉及相應的財產,因此,取得和處置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是其法律能力的重要內容之一。⑧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國際經濟組織既有在國際法庭訴訟的能力,同時也有在成員國內進行訴訟的能力,以使其可以通過訴訟維護其權利和利益。(2)國際經濟組織的特權與豁免。國際經濟組織享有一定的特權和豁免。這種特權與豁免也來自于成員國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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