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一家規(guī)模較小的上市公司,乙公司為某大型未上市的民營企業(y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股本金額分別為200萬元和375萬元。為實現(xiàn)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甲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通過向乙公司原股東定向增發(fā)300萬股本企業(yè)普通股取得乙公司全部的375萬股普通股。甲公司每股普通股在2015年9月30日的公允價值為50元,乙公司每股普通股當日的公允價值為40元。甲公司、乙公司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為1元。假定不考慮所得稅影響,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方關系。對于該項反向購買業(yè)務,乙公司(購買方)的合并成本為( )。
- A
15000萬元
- B
12500萬元
- C
10000萬元
- D
2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