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1月1日開業(yè),2009年和2010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從2009年起,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預期稅率),甲公司2009年開始計提折舊的一臺設備,2009年12月31日其賬面價值為6000元,計稅基礎為8000元,2010年12月31日,賬面價值為3600元,計稅基礎為6000元,假定資產(chǎn)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jù)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2010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為()。
- B
100元(借方)
- C
600元(借方)
- D
100元(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