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10%。本月購進A原材料100噸,共發(fā)生成本108萬元。發(fā)出本月購進的A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產品。該產成品屬于消費稅應稅物資(非金銀首飾),該應稅物資在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將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公司根據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向其支付加工費9萬元和增值稅1.53萬元,另支付運雜費2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入賬價值為()。
- A
117萬元
- B
119萬元
- C
130.7萬元
- D
1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