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yè)與乙企業(yè)簽訂了租賃協議,將其原先自用的一棟寫字樓出租給乙企業(yè)使用,租賃期開始日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賬面余額50000萬元,已累計折舊5000萬元,公允價值為47000萬元。假定轉換前該寫字樓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等,稅法規(guī)定,該寫字樓自2013年12月31日起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殘值。2014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48000萬元。該寫字樓2014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為( )萬元。
- A
45000
- B
42750
- C
47000
- D
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