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1月外購原材料A,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0.17萬元,將其全部領用生產免稅甲產品,銷售免稅甲產品取得銷售收入22萬元;外購原材料B,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5萬元,將其全部領用生產免稅乙產品和應稅丙產品,銷售免稅乙產品取得銷售收入20萬元,銷售應稅丙產品取得不含稅收入80萬元;外購原材料C,取得普通發(fā)票,支付價稅合計金額8萬元。甲企業(yè)當月應繳納增值稅( )萬元。
- A
0.44
- B
1.01
- C
1.43
- D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