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5月銷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0.585萬元、優(yōu)質(zhì)費2.34萬元。已知果木酒消費稅稅率為10%,增值稅稅率為16%,甲酒廠當(dāng)月銷售果木酒應(yīng)繳納消費稅稅額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 A
(10+0.585+2.34)×10%=1.2925(萬元)
- B
(10+0.585)×10%=1.0585(萬元)
- C
[10+(0.585+2.34)÷(1+16%)]×10%=1.2522(萬元)
- D
[10+0.585÷(1+16%)]×10%=1.050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