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將其一棟寫字樓租賃給乙公司使用,并一直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2010年1月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chǎn)具備了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條件,甲公司決定對該投資性房地產(chǎn)從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該寫字樓的原價3 000萬元,已計提折舊1 500萬元,計提減值準備250萬元,當日該大樓的公允價值為3 500萬元。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不考慮遞延所得稅等因素的影響,則該事項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影響金額為( )萬元。
- A
2 025
- B
2 250
- C
0
- D
1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