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高頻考點(1)

2018-11-20 14:31: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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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第二章第一節(jié))

  考點解讀

  一、反洗錢的定義

  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二、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的基本要求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guī)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guī)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yè)務流程和操作規(guī)范,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guī)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zhí)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yè)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yè)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托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yè)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yè)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yè)務憑證、單據、業(yè)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金融機構應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于反洗錢調查和監(jiān)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yè)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guī)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采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guī)定。

  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

  根據《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指引》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個人客戶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機構客戶的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授權書原件、賬戶開立內部審核記錄、客戶信息核實和更正記錄等。

  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yè)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guī)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yè)務憑證、單據、業(yè)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存反洗錢工作檔案、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資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保管期屆滿,凡涉及涉嫌洗錢未查清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可疑交易報告等,應單獨保管到事項完結為止。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移交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建立反洗錢工作保密制度,明確本公司反洗錢工作保密事項的內容以及查閱、復制反洗錢保密檔案的審批流程。非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保密事項信息。

  三、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要求、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形及后續(xù)控制措施

  根據《證券公司反洗錢工作指引》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監(jiān)測客戶現(xiàn)金收支或款項劃轉情況,對符合大額交易標準的,在該大額交易發(fā)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中心報告。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guī)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標準,在辦理具體業(yè)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方面存在異常情形,經有效分析識別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在其發(fā)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jiān)測分析中心報告。

  第十八條 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九條 發(fā)現(xiàn)可能涉嫌犯罪的,證券公司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tǒng),用于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報送。

  四、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流程及要求

  根據《涉及公布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程序和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安部發(fā)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凍結資產的決定,依法對相關資產采取凍結措施。

  第四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內部操作規(guī)程和控制措施,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關注并及時掌握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的變動情況;完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強交易監(jiān)測。

  第五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發(fā)現(xiàn)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采取凍結措施。對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與他人共同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采取凍結措施,但該資產在采取凍結措施時無法分割或者確定份額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一并采取凍結措施。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收取的款項或者受讓的資產,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凍結措施。

  第六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凍結措施后,應當立即將資產數額、權屬、位置、交易信息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市、縣國家安全機關,同時抄報資產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地方公安機關和地方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分別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凍結措施后,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另有要求外,應當及時告知客戶,并說明采取凍結措施的依據和理由。

  第七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xié)助、配合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偵查,提供與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有關的信息、數據以及相關資產情況。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xié)助、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的反洗錢調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資產的情況。

  第八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與采取凍結措施有關的工作信息應當保密,不得違反規(guī)定向任何單位及個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凍結措施前通知資產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九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相關資產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報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第十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不得擅自解除凍結措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履行報告程序:(一)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有調整,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二)公安部或者國家安全部發(fā)現(xiàn)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凍結措施有錯誤并書面通知的;(三)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調查、偵查恐怖活動,對有關資產的處理另有要求并書面通知的;(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決對有關資產的處理有明確要求的;(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被采取凍結措施期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關賬戶可以進行款項收取或者資產受讓:(一)收取被采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產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二)受償債權;(三)為不影響正常的證券、期貨交易秩序,執(zhí)行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第十二條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采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審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處理;審查核準的,應當要求相關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按照指定用途、金額、方式等處理有關資產。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根據本辦法被采取凍結措施的資產的管理及處置,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對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采取的凍結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資產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確屬錯誤凍結的,應當決定解除凍結措施。

  第十五條 境外有關部門以涉及恐怖活動為由,要求境內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凍結相關資產、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告知對方通過外交途徑或者司法協(xié)助途徑提出請求;不得擅自采取凍結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戶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按照駐在國家(地區(qū))法律規(guī)定和監(jiān)管要求,對涉及恐怖活動的資產采取凍結措施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總部。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總部收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總部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同時抄報總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地方公安機關和地方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分別按照程序層報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泄露工作秘密導致有關資產被非法轉移、隱匿,凍結措施錯誤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fā)布)取得《支付業(yè)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適用本辦法關于金融機構的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凍結措施,是指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關資產被轉移、轉換、處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終止金融交易;拒絕資產的提取、轉移、轉換;停止金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本辦法所稱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匯款、旅行支票、銀行支票、郵政匯票、保單、提單、倉單、股票、債券、匯票和信用證,房屋、車輛、船舶、貨物,其他以電子或者數字形式證明資產所有權、其他權益的法律文件、證書等。

  考點練習題

  1. 證券公司應當保存的客戶資料包括()。

  I.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

  II.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yè)務憑證、賬簿

  III.反映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IV.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yè)務憑證、單據、業(yè)務函件

  A.I、III

  B.I、II、III

  C.I、II、III、IV

  D.I、II、IV

  參考答案:A

  解析:公司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2. 證券公司客戶資料在業(yè)務關系結束后,證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年。

  A.5

  B.10

  C.15

  D.20

  參考答案:A

  解析:證券公司客戶資料在業(yè)務關系結束后,證券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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