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不定項試題:支票,更多關于初級

2020-08-14 08:40:00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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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1】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10萬元貨物,約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貨后于3月11日簽發(fā)一張以其開戶行P銀行為付款人的轉賬支票交付給乙公司,并授權其補記相關事項。3月15日,乙公司超出授權范圍將支票金額填寫為12萬元后背書轉讓給不知情的丙公司。3月16日,丙公司委托其開戶行Q銀行收款。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支票基本當事人的是()。

  A.P銀行

  B.甲公司

  C.乙公司

  D.Q銀行

  【答案】ABC

  【解析】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銀行)和收款人(乙公司)。

  2.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簽發(fā)支票時可以授權補記的事項是()。

  A.支票金額

  B.收款人名稱

  C.出票人名稱

  D.付款人名稱

  【答案】AB

  3.關于該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自出票日起10日

  B.自出票日起6個月

  C.自出票日起2個月

  D.自出票日起1個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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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P銀行以甲公司的存款金額僅為10萬元為由拒絕付款,丙公司有權()。

  A.向Q銀行追索,要求其承擔12萬元的票據(jù)責任

  B.向P銀行追索,要求其承擔12萬元的票據(jù)責任

  C.向甲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擔12萬元的票據(jù)責任

  D.向乙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擔12萬元的票據(jù)責任

  【答案】CD

  【解析】(1)選項A:Q銀行只是幫忙收款,并非票據(jù)債務人,不得向其追索;(2)選項B:P銀行只是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P銀行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并非票據(jù)債務人,不得向其追索。(3)選項CD:雖然乙公司在補記支票金額時超出授權范圍,但丙公司作為善意(不知情)、支付對價的持票人,享有票據(jù)權利,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應按照該記載( 12萬元)向丙公司承擔票據(jù)責任。因此,當持票人丙公司被拒絕付款后,其有權向出票人(甲公司)、背書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資料2】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P銀行為付款人,甲公司在該支票上記載了“違約金5萬元”的字樣。甲公司在該支票上并未記載收款人名稱,但授權乙公司補記。乙公司在支票上補記收款人名稱后,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P銀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該支票在未補記“收款人名稱”時()。

  A.支票無效

  B.支票有效

  C.不得背書轉讓

  D.不得提示付款

  【答案】BCD

  【解析】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在該支票上,非基本當事人是()。

  A.甲公司

  B.P銀行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D

  【解析】(1)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銀行)和收款人(乙公司);(2)丙公司作為被背書人屬于非基本當事人。

  3.甲公司在該支票上記載的“違約金5萬元”字樣屬于()。

  A.任意記載事項

  B.相對記載事項

  C.絕對記載事項

  D.不產生票據(jù)法上效力的事項

  【答案】D

  【解析】在簽發(fā)支票時,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如出票日期)、相對記載事項(出票地和付款地)、任意記載事項(如“不得轉讓”字樣)和不產生票據(jù)法上效力的事項(如簽發(fā)支票的用途)。

  4.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才向P銀行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P銀行應當付款

  B.P銀行應當拒絕付款

  C.丙公司將喪失票據(jù)權利和民事權利

  D.丙公司將喪失票據(jù)權利,但仍享有民事權利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2)選項CD: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丙公司的票據(jù)權利已經消滅);但是,持票人因超過票據(jù)權利時效而喪失票據(jù)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

  【資料3】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交付乙公司并授權其補記相關事項。乙公司于2月20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開戶銀行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拒絕付款。丙公司遂行使追索權。

  要求:

  根據(jù)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支票付款人的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銀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為出票人(甲公司)的開戶銀行(P銀行)。

  2.下列記載事項中,甲公司可以授權乙公司補記的是()。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稱

  C.確定金額

  D.付款人名稱

  【答案】BC

  3.關于丙公司行使票據(jù)權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丙公司有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C.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D.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CD

  【解析】(1)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自出票之日起超過了10日但未超過6個月),付款人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jù)責任并不能解除,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2)由于持票人丙公司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其喪失了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丙公司無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3)P銀行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并非票據(jù)債務人,丙公司無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自出票日起()。

  A.6個月

  B.10日

  C.2年

  D.3個月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6個月,自出票日起算。

  【資料4】甲公司的開戶銀行為P銀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員工張某攜帶一張甲公司簽發(fā)的出票日期為2016年4月1日、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空白的轉賬支票赴乙公司洽談業(yè)務。為支付貨款,張某在支票上填寫金額 15萬元、收款人為乙公司后將支票交付乙公司。當日,為償還所欠丙公司的勞務費,乙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欄內記載了“不得轉讓”,但未記載背書日期。丙公司持票到現(xiàn)票據(jù)權利。

  要求:

  根據(jù)上述材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別回答下列小題。

  1.下列關于甲公司簽發(fā)支票行為的效力及票據(jù)當事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證人

  B.因出票時未記載確定的金額,支票無效

  C.P銀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時未記載收款人姓名,支票無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銀行(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是支票的付款人;(2)選項BD: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記載的,并不導致支票無效。

  2.下列關于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未記載背書日期,背書無效

  B.未記載背書日期,票據(jù)無效

  C.背書附“不得轉讓”的條件,背書無效

  D.丙公司再背書轉讓該支票,乙公司對丙公司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D

  【解析】(1)選項AB:背書日期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票據(jù)到期日前背書,背書行為有效;(2)選項CD:背書人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有效,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乙公司)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下列關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丙公司可以委托開戶銀行向P銀行提示付款

  B.支票無效,丙公司無權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答案】AD

  【解析】(1)選項A: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選項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4.下列關于丙公司行使票據(jù)追索權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A.丙公司不享有追索權

  B.丙公司可以同時對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C.丙公司應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順序行使追索權

  D.丙公司只能對乙公司或者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權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背書人乙公司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任意記載事項),背書有效,丙公司取得票據(jù)權利,被拒絕付款后,丙公司享有追索權。(2)選項BCD:背書人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乙公司)對后手(丙公司)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乙公司只是對丙公司的后手不承擔票據(jù)責任,對其直接后手丙公司仍應承擔票據(jù)責任,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此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jù)債務人(出票人甲公司、背書人乙公司)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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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實務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某大型外貿企業(yè)的總賬會計、會計主管、會計經理。教學經驗與實務經驗豐富,善于實務和理論相結合,授課通俗易懂。
  • 郭文慧
    主講經濟法基礎

    中國注冊會計師,曾任多家上市公司、銀行、正部級國企審計師。考證達人,多證在手;善于總結、類比,將晦澀財會語言生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