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B.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C.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23日
D.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丁公司行使追索權的對象是甲公司,甲公司是匯票的出票人,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2年,該匯票的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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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在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時,未將乙的姓名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nèi)。乙發(fā)現(xiàn)后將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書人欄內(nèi)。下列關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經(jīng)甲追認后有效
B.無效
C.有效
D.可撤銷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nèi)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根據(jù)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背書相對記載事項的是( )。
A.不得轉讓
B.背書日期
C.被背書人名稱
D.背書人簽章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選項A,“不得轉讓”字樣為任意記載事項;選項B,背書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不記載視為在票據(jù)到期日前背書;選項CD,為背書的必須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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