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每日一練(5.6)

2020-05-06 07:49:00        來源:網(wǎng)絡

  1.甲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 )。

  A.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B.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C.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23日

  D.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丁公司行使追索權的對象是甲公司,甲公司是匯票的出票人,持票人對商業(yè)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2年,該匯票的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行使追索權的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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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在將一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時,未將乙的姓名記載于被背書人欄內(nèi)。乙發(fā)現(xiàn)后將自己的姓名填入被背書人欄內(nèi)。下列關于乙填入自己姓名的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經(jīng)甲追認后有效

  B.無效

  C.有效

  D.可撤銷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jù)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nèi)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根據(jù)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背書相對記載事項的是( )。

  A.不得轉讓

  B.背書日期

  C.被背書人名稱

  D.背書人簽章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選項A,“不得轉讓”字樣為任意記載事項;選項B,背書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不記載視為在票據(jù)到期日前背書;選項CD,為背書的必須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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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實務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某大型外貿(mào)企業(yè)的總賬會計、會計主管、會計經(jīng)理。教學經(jīng)驗與實務經(jīng)驗豐富,善于實務和理論相結合,授課通俗易懂。
  • 郭文慧
    主講經(jīng)濟法基礎

    中國注冊會計師,曾任多家上市公司、銀行、正部級國企審計師??甲C達人,多證在手;善于總結、類比,將晦澀財會語言生活化。